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吉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春榮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
陳鄭權 律師被告 盧進祿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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