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 鄭美琴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 律師複代理人 許世賢 律師
莊守禮 律師被告林暘順
林 徐月子 溫寶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一行有關「民事訴訟法第
463條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同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
3款、第3項規定」;第二、三行有關「本院104年3月17日準備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志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