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98號
上 訴 人  林月娥
被上訴人 賢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華
被上訴人 福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蓓
被上訴人  林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簡易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4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均於108年4月2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
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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