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247號
原 告 何詠筠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被 告 陳秉逸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被 告 陳盈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之第
一審判決漏未就訴訟標的之一部為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
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
台幣(下同)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年1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在案
,命被告連帶給付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逾此範圍之請求
,亦經本院為辯論終結,並於本院上開判決理由中認定原告
此部分請求無理由;惟本院漏未於上開判決之主文中諭知原
告其餘之訴駁回,而有所脫漏,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
第1項、第3項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