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