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被告繳納後,已命被告飭回。
二、經本院傳喚、拘提被告之住、居所均無所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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