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甲○○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