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 黃仕賢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仕賢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宜蘭縣○○鎮○○里○○路○○○巷○號,且應於每日上、下午七時到九時之間,二次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被告黃仕賢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因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已無事實足認有非予羈押不能進行審判之情形,本院因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惟為避免被告再盜伐森林,且為確保日後之審判、執行程序,並應予限制被告住居於宜蘭縣○○鎮○○里○○路○○○巷○號,且應於每日上、下午7時到9時之間,二次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馬賽派出所報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