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午上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陳真真~B3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彭筱瑗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