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6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6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核退偵字第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強盜、恐嚇取財及竊盜等前科,素行不良,惟因被告本次竊取之物,僅係車牌0面,所值無幾,且被告並未持以另犯他案,犯後又已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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