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3年執他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九八號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更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六月,於九十四年九月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