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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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抗告人 朱松龍
朱瑞宗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15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7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