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東山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99年度易字第95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東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即受保護管束人江東山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5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9年5月10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4日以100年度中交簡字第9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5月30日確定,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項第1款,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被告99年3月8日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5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9年5月10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內即100年3月30日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4日以100年度中交簡字第9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0年5月30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二案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之法治觀念薄弱,未能藉由緩刑宣告以達成自我警惕之效果,從而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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