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丁○○
丙○○乙○○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被告甲○○
5樓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三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李玟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