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