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9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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