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8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於民國96年
、97年間,分別違犯竊盜罪及詐欺罪,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
士簡字第1594號判決,處拘役50日;97年度簡字第677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30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