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再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茲因前開羈押被告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呂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