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3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佰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0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院言詞辯論中更正請求之金額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明知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並無支付大額互助會款之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自己及訴外人 賴來輝 、 謝炎秋 、 劉智峰 之名義,參加原告於民國86年11月6日、87年5月5日、87年12月11日,在高雄市○○區○○街○○號所召集如附表一所示,每會會款各為2萬元之甲、
乙、丙3個互助會(下稱甲、乙、丙互助會),致原告誤以為被告有支付鉅額會款之能力,並誤認賴來輝、 謝秋炎 、劉智峰亦有要參加互助會,而允予參加。上開互助會採內標制,即得標後,活會會員係扣除標息再給付會款,死會會員自得標後起,均繳納2萬元之會款給會首即原告。嗣被告先後於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間,以自己之名義及冒用賴來輝、謝炎秋、劉智峰等人名義參與投標,使原告及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扣除標息後將會款交由原告轉交給被告,共計標取29會,以被告未繳之死會會款計算共計詐騙1202萬元。
為此,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情,並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被告並無支付會款能力,然以自己及冒用賴來輝、謝炎秋、劉智峰之名義,參加其所召集如附表一所示甲、
乙、丙3個互助會,並標會29會,合計詐騙得款1202萬元等情,業據其提出互助會芳名單、標會紀錄、說明書為證。且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交會款,並未經賴來輝、謝秋炎、劉智峰之同意,而以渠等名義參加附表一所示甲、乙、丙會,並以渠等名義標會時,填寫標金及渠等3人姓名之事實,此經被告於本院93年度易緝字第204號刑事卷自承屬實,又被告並無工作,且被告全家於86年間收入最多時僅10多萬元,業據證人即被告之子賴來輝於上開刑事卷證述明確,是其本身並無支付能力甚明,而經核計結果迄87年12月止,被告每月應繳之活會、死會款,至少有5、60萬元之鉅,然被告全家經濟能力最佳時之支付能力,亦遠低於其應繳交之會款,遑論被告本身並無何支付能力可言。則被告明知自己之經濟能力並無支付鉅額互助會款之能力,確仍以自己及冒用賴來輝、謝炎秋、劉智峰之名義參加原告所召集之互助會,顯有不法所有意圖,並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甚明。而被告已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審酌,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自己名義及以偽造文書之方式冒用賴來輝、謝炎秋、劉智峰之名義,標取如附表一所示甲、乙、丙3個互助會,致會首即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其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次按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發生之債,除民法債編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定有明文;而民法債編第2章第19節之1關於合會之規定,係於88年4月21日增訂、89年5月5日施行,依前揭民法債編施行法之規定,於89年5月5日前因合會關係所發生之債,即無增訂後民法關於合會規定之適用;查本件原告所召集之甲、乙、丙互助會,均於87年12月前即已成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無增訂後民法關於合會規定之適用。又按一般民間合會,係會首與會員間之債權、債務契約,會員除向會首領取得標金外,在得標前須按期繳納活會會款,得標後須按期繳納死會會款;且合會定期開標,以標金(即所謂會息)最高者為得標,會員得標時應付出標金,此項標金為未得標會員所應得之利益,此為民法增訂合會相關規定前之法律見解。本件原告為附表一互助會之會首,而被告以自己及冒用賴來輝、謝炎秋、劉智峰之名義參加甲、乙、丙互助會共34會,並標取29會,事後自89年11月起拒不繳交死會會款,致原告受有損害,則以被告未交之死會會款計算,原告所受之損害經計算結果為1308萬元(詳如附表二、三、四所示,甲會500萬元、乙會648萬元、丙會160萬元,合計1308萬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中之120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邱秋珍附表一┌─┬────┬─────┬─────┬─────┬─────┐│編│起會日期│終會日期│每期會款│會數│開標日期││號││││││├─┼────┼─────┼─────┼─────┼─────┤│甲│86年11月│91年8月6│2萬元│連同會首共│每月6日│││6日│日││67會│││├────┴─────┴─────┴─────┴─────┤│會│1、乙○、謝秋炎各3會,賴來輝、劉智峰各2會,合計10會。│││2、開標地點:甲○○○高雄市○○區○○街○○號住處。│││3、10會被告均已全部標取。│││4、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各加會一次。│├─┼────┬─────┬─────┬─────┬─────┤││起會日期│終會日期│每期會款│會數│開標日期││乙├────┼─────┼─────┼─────┼─────┤││87年5月│91年9月5日│2萬元│連同會首共│每月5日│││5日│││61會│││會├────┴─────┴─────┴─────┴─────┤││1、被告乙○以自己名義、賴來輝、謝秋炎、劉智峰各跟3會,│││合計12會。│││2、開標地點:同上。│││3、12會被告均已全部標取。│││4、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各加會一次。│├─┼────┬─────┬─────┬─────┬─────┤││起會日期│終會日期│每期會款│會數│開標日期││丙├────┼─────┼─────┼─────┼─────┤││87年12月│91年12月11│2萬元│共56會│每月11日│││11日│日│││││會├────┴─────┴─────┴─────┴─────┤││1、乙○、謝秋炎、劉智峰、 賴來峰 各3會,合計12會│││2、開標地點同上。│││3、被告已標取7會,尚有5會活會。│││4、每年1月25日、7月25日各加會一次。│└─┴────────────────────────────┘附表二-甲會部分┌───┬────┬────┬───┬────────────────────┐│會員│起會日│標會日│標金│原告所受損害(即以被告未繳之死會會款計││名稱││││算)│├───┼────┼────┼───┼────────────────────┤│乙○│86.11.06│89.1.06│4000元│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27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乙○│同上│89.2.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28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乙○│同上│89.3.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29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謝秋炎│同上│89.4.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30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謝秋炎│同上│89.5.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31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謝秋炎│同上│89.6.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32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賴來輝│同上│89.7.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33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賴來輝│同上│89.8.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34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劉智峰│同上│89.9.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35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劉智峰│同上│89.10.06│同上│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第36會)││為止,共有25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0││││││萬元(計算式:20,000×25=500,000)│├───┴────┴────┴───┴────────────────────┤│甲會合計金額5,000,000元│└──────────────────────────────────────┘附表三-乙會部分┌───┬────┬────┬───┬──────────────────────┐│會員│起會日│標會日│標金│原告所受損害(即以被告未繳之死會會款計算)││名稱│││││├───┼────┼────┼───┼──────────────────────┤│乙○│87.05.05│87.06.05│43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2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謝秋炎│87.05.05│87.07.05│45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3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劉智峰│87.05.05│87.10.05│44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6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賴來輝│87.05.05│87.11.05│45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7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乙○│87.05.05│87.12.05│47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8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劉智峰│87.05.05│88.02.05│47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0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乙○│87.05.05│88.04.05│47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2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謝秋炎│87.05.05│88.07.05│41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5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謝秋炎│87.05.05│88.08.05│43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6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劉智峰│87.05.05│88.10.05│45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8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賴來輝│87.05.05│89.02.05│38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22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賴來輝│87.05.05│89.04.05│43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24會)││,共有27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54萬元(計算式││││││:20,000×27=540,000)│├───┴────┴────┴───┴──────────────────────┤│乙會合計金額6,480,000元│└────────────────────────────────────────┘附表四-丙會部分┌───┬────┬────┬───┬──────────────────────┐│會員│起會日│標會日│標金│原告所受損害(即以被告未繳之死會會款計算)││名稱│││││├───┼────┼────┼───┼──────────────────────┤│乙○│87.12.11│89.03.11│43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5會)││,共有30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60萬元(計算式││││││:20,000×30=600,000)│├───┼────┼────┼───┼──────────────────────┤│乙○│87.12.11│89.04.11│36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6會)││,共有30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60萬元(計算式││││││:20,000×30=600,000)│├───┼────┼────┼───┼──────────────────────┤│乙○│87.12.11│89.05.11│37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7會││,共有30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60萬元(計算式││││││:20,000×30=600,000)│├───┼────┼────┼───┼──────────────────────┤│謝秋炎│87.12.11│89.06.11│38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8會)││,共有30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60萬元(計算式││││││:20,000×30=600,000)│├───┼────┼────┼───┼──────────────────────┤│謝秋炎│87.12.11│89.07.11│40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19會)││,共有30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60萬元(計算式││││││:20,000×30=600,000)│├───┼────┼────┼───┼──────────────────────┤│謝秋炎│87.12.11│89.08.11│38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20會)││,共有30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60萬元(計算式││││││:20,000×30=600,000)│├───┼────┼────┼───┼──────────────────────┤│劉智峰│87.12.11│89.10.11│4100│被告自89年11月起即未繳會款,故計算至終會為止││││(第26會)││,共有30死會未繳(含每年加會2次),每會之死││││││會會款2萬元,故原告所受損害為60萬元(計算式││││││:20,000×30=600,000)│├───┴────┴────┴───┴──────────────────────┤│丙會合計4,200,000元。因被告尚有劉智峰2個活會、賴來輝3個活會,均繳至第26會,故││分別扣抵104萬元(計算式:20,000×2×26=1,040,000)、156萬元(計算式:20,000││×3×26=1,560,000)後,為1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