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9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95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AC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請務必影印清楚),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