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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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乙○
1號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