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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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醫師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犯違反醫師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醫上更(一)字第3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80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被告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惠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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