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4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向銀行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截至民國95年8月24日止積欠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合計5,657,900元,而聲請人剩餘財產為現金170,
000元及房屋1棟,且因遭他人詐騙,導致積欠債務,又須獨立照顧患有聽障之父親,聲請人本身亦患有糖尿病,每月之債務負擔及生活開銷,已超過聲請人所能負擔,聲請人已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請求法院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又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8條、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而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一般執行程序,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迄如附表所示的日期積欠如附表所示各銀行債務總計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30,513元,此業經聲請人自承在卷及有附表所示各銀行陳報狀及函文附卷可參。而聲請人所餘資產,聲請人陳述尚有現金170,000元及其所有坐落高雄縣鳳山市○○段293之8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437)暨其上同段第7622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縣鳳山市鎮○街○○巷○號之房屋各1筆,並提出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
2份為據。惟聲請人所有現金部分,經本院命其提出證明資料,聲請人具狀陳述該筆現金係生活週轉之用,並未存放銀行等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憑,是此筆現金既係供日常生活所須費用,則平日花用自屬必然,且聲請人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則該筆現金是否存在,顯有疑問。另上開房地部分,固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2份為證,可認定係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惟上開房地業經臺灣銀行設定擔保本金1,6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即附表編號2部分),目前實際債權餘額為1,248,156元,且上開房地依臺灣銀行估價辦法勘估價值約為1,390,000元,有臺灣銀行95年12月19日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憑,是上開房地扣除具有別除權之抵押債權,剩餘價值僅為141,844元(計算式:1,390,000-1,248,156=141,844)。至於聲請人另主張其將自臺灣飛利浦建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屆時會有1筆遣散費亦可列入破產財團等語,惟聲請人僅提出該公司之公告1份為證,並不足證明聲請人究何時退休及所領退休金為何,此部分自無從列為破產財團,一併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號機車尚積欠燃料費5,250元,聲請人94年度綜合所得稅則積欠638元未繳,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95年10月30日高監稅字第09500554
99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5年11月20日南區國稅高縣四字第0950057741號函各1份在卷可參。綜上,聲請人上開房地之剩餘價值僅為141,844元,再扣除優先受償之稅捐後,僅餘135,956元(計算式:141,844-5,250-638=135,956),是聲請人可供組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僅為135,956元,而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最低報酬約為40,000元,且破產程序需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等通常1年仍無法終結,則以最低之破產處理期間1年計,此期間聲請人及其須負扶養義務之父親(此為聲請人所自承)所需之生活費用合計332,432元(依行政院主計處94年度高雄縣平均每戶家庭收支為標準,平均每人每年須消費支出166,216元),則聲請人上開財產於扣除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聲請人與其父親之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可供構成破產財團,自無法清償破產債權,參諸上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依據│是否為優先債│起訖日││││││權││├──┼────┼─────┼───────┼──────┼─────┤│1│第一商業│信用貸款│95年10月31日民│否│至95年10月│││銀行股份│744,864元│事陳報狀、借據││27日止│││有限公司││1份、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3│││││││份│││├──┼────┼─────┼───────┼──────┼─────┤│2│臺灣銀行│信用卡款及│95年10月31日、│其中1,248,15│至95年10月│││股份有限│信用貸款│95年12月19日民│6元為優先債│12日止│││公司│1,284,616│事陳報狀、放款│權,其餘則否││││元│借據、信用卡申│││││││請書、小額貸款│││││││查詢資料、帳戶│││││││餘額資料、帳戶│││││││信用狀況歷史記│││││││錄各1份│││├──┼────┼─────┼───────┼──────┼─────┤│3│臺灣土地│信用貸款│95年11月2日民│否│至95年10月│││銀行股份│963,101元│事陳報狀、借據││26日止│││有限公司││、授信增補契約│││││││書、放款明細查│││││││詢單各1份│││├──┼────┼─────┼───────┼──────┼─────┤│4│中華商業│信用卡款│95年11月2日民│否│至95年10月│││銀行股份│174,270元│事陳報狀、應收││31日止│││有限公司││利息查詢各1份││││││││││├──┼────┼─────┼───────┼──────┼─────┤│5│聯邦商業│信用卡款及│95年11月8日(│否│至95年8月│││銀行股份│現金卡款│95)聯銀債管字││12日止│││有限公司│583,847元│第7376號函文1│││││││份、、卡戶本金│││││││利息、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2份、消│││││││費帳單明細查詢│││││││2份│││├──┼────┼─────┼───────┼──────┼─────┤│6│日盛國際│信用貸款│95年11月7日民│否│至95年7月│││商業銀行│532,713元│事陳報債權書狀││14日止│││股份有限││1份│││││公司│││││├──┼────┼─────┼───────┼──────┼─────┤│7│美商花旗│信用卡款│95年11月10日民│否│至95年7月│││銀行股份│87,250元│事陳報狀、信用││26日止│││有限公司││卡申請書及帳單│││││││各1份│││├──┼────┼─────┼───────┼──────┼─────┤│8│英商渣打│信用卡款│95年11月7日95│否│至95年10月│││銀行股份│121,079元│渣信字第1227號││15日止│││有限公司││函文1份│││├──┼────┼─────┼───────┼──────┼─────┤│9│遠東國際│信用貸款│95年11月14日民│已清償│已清償│││商業銀行│120,000元│事陳報狀1份│││││股份有限│(已清償完││││││公司│畢)││││├──┼────┼─────┼───────┼──────┼─────┤│10│臺北富邦│信用卡款及│95年11月14日債│否│至95年4月│││商業銀行│信用貸款│權計算書、放款││12日止│││股份有限│669,539元│主檔明細表各1│││││公司││份│││├──┼────┼─────┼───────┼──────┼─────┤│11│安泰商業│信用貸款│95年11月13日民│否│至95年3月│││銀行股份│462,069元│事陳報狀、信用││18日止│││有限公司││貸款申請書、信│││││││用借款契約書、│││││││帳戶授信明細資│││││││料各1份│││├──┼────┼─────┼───────┼──────┼─────┤│12│玉山銀行│信用卡款│95年11月15日玉│否│至95年11月│││股份有限│77,250元│山卡(債)字第││止│││公司││00000000號函文│││││││1份│││├──┼────┼─────┼───────┼──────┼─────┤│13│華南銀行│信用卡款│聲請人自承及卷│否│至95年8月││││150,189元│附財團法人金融││24日止│││││聯合徵信中心繳│││││││款資訊表│││├──┼────┼─────┼───────┼──────┼─────┤│14│中國信託│信用卡款│聲請人自承及卷│否│至95年8月│││銀行│241,148元│附財團法人金融││24日止│││││聯合徵信中心繳│││││││款資訊表│││├──┼────┼─────┼───────┼──────┼─────┤│15│荷蘭銀行│信用卡款│聲請人自承及卷│否│至95年8月││││140,378元│附財團法人金融││24日止│││││聯合徵信中心繳│││││││款資訊表│││├──┼────┼─────┼───────┼──────┼─────┤│16│大眾銀行│信用卡款│聲請人自承及卷│否│至95年8月││││98,200元│附財團法人金融││24日止│││││聯合徵信中心繳│││││││款資訊表│││├──┴────┴─────┴───────┴──────┴─────┤│債權總金額:6,330,513元(以上均未包含利息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