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 簡俐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志宇 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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