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埔再簡字第1號
抗告人 簡俐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簡志宇 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