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83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俊廷
住○○市○○區○○路○段000號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承哲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萬2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