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現台灣嘉義戒治所執行中)乙○○住戊○○住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乙○○、戊○○、丁○○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丙○○、乙○○、戊○○、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六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日期<華民國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F0~T40┌──────────────────────────────────────────┐│計算書:│├─────────────┬───────────┬────────────────┤│支出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提解費│一萬七千二百四十元││├─────────────┼───────────┼────────────────┤│二、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一千七百元│聲請人於訴訟中繳納三十四元雙掛號││││郵票七十七份,訴訟中實際使用五十││││份,計一千七百元。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判決確定證明書時,││││,退還郵票二十七份,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三、本件程序費用(郵資)│二百零四元│雙掛號郵票六份│├─────────────┼───────────┼────────────────┤│總計│一萬九千一百四十四元│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五十七即一萬零││││九百一十二元(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