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城簡字第1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9年1月14日確定;又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9年9月8日確定。受刑人於112年7月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開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於109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2月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113年1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47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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