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偉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44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