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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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779號聲請人 黃郁翔 法定代理人 邱玉枝 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相對人 黃陳麗玉
黃文憲 黃俊憲 黃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2,73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10
2年度訴字第1795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274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㈠字第86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732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足憑,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是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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