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347號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 和債務人 黃瀚緯 即美潔斯食品工作坊(兔子兔子美式餐廳板
橋府中店)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美傑斯食品工作坊(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債務人黃瀚緯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