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211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秋瑩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