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婚字第14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