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謝秀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謝秀麗111年6月24日80,000元F0334698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