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99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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