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陳薏涵 被告 曾佩琦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吳明駿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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