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甄存孝選任辯護人謝維仁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藥錠,100顆」之記載,應更正為「藥錠,1,000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關於物品數量「藥錠,100顆」之記載,顯係誤載(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已認定此部分係「藥錠,1,000顆」),惟此部分誤載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7月2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施孟弦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