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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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5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 黃啟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狀所載請求本金新臺幣138002元之依據。(含申請書、債權移轉書等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