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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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4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聲請人與 王佑任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聯邦銀行國民現金申請書所載「戶籍地址」之內容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