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小上字第24號上訴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鄭毓芬 被上訴人 盧皓宇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惠安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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