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東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進福 、 林進南 、 林進祿 、 林進美 、 林進玉 、林美雪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清河 、 林蘇金環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應表明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
二、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勿遮隱)。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