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卓琬玲 被告 林志憲 上列被告林志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蘇揚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苡琳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