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63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素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上債務人地址僅記載「高雄市」,未有詳細地址,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到院,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8日收受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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