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04號
調解筆錄原告 林高阿姬 訴訟代理人 林沁葵 被告 易三傑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04號因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元斐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江銘洛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沁葵被告易三傑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
當事人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沁葵被告易三傑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元(不含強制險理賠金、含第三人責任險),被告於民國104年4月16日當場以現金参萬元給付完畢,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額貳萬元,於104年5月14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之臺北大龍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高阿姬之帳戶內。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1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肇事逃逸部分,原告願宥恕被告,請法官給予被告自新機會。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沁葵被告易三傑調節委員江銘洛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劉元斐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