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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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848號債權人 廖芝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恩友愛心協會基督教台中教會、 林耘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明確本件所請求之債務人是否僅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恩
友愛心協會基督教台中教會,並釋明向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依據為何?㈡確認債務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恩友愛心協會基督教台中教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