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143號聲請人 許姚免 即三通汽車商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添樹 、 林達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受款人「三通汽車修理」與「三通汽車商行」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三通汽車商行」之營利登記證資料。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