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2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 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億壹仟叁佰肆拾捌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肆佰捌拾肆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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