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0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鄭富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元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叁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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