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2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20號聲請人 詹清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珈如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票與系爭借款之關係,如有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