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502號債權人 李秀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碧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㈢確認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請求標的
不符)㈣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宜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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