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丁秀芬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沈佳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鈺玲附表:
一、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6、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及98年1月至98年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現居住地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更生前兩年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及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險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更生前聲請人每月應給付各債權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之數額,請以列表方式提出明細。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七、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方案之差距。
八、聲請人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年老、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失業、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其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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