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儲蓄互助.法定代理人 陳世鋒 債務人 陳慶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